湖南法治报讯 (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张茜)“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可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为饱“口腹之欲”,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近日,由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刘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公开审理。
4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三人为了捕捞水产品销售牟利,铤而走险,在禁渔区域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楼厦村附近湘江水域使用12张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鳊鱼、鲤鱼、雄鱼等水产品约67.5公斤,其中一尾鱼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净重10.7公斤。2025年7月,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通过翔实的证据材料,精准指控被告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的犯罪事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检察官还指出了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明确被告三人应当承担公益生态赔偿的法律责任,经委托评估鉴定需增殖放流18645.5元鱼苗到受损水域进行生态修复。
“禁渔制度是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湘江生物多样性的生命线。使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网鱼,破坏了幼鱼资源的生存环境,损害的是水域整体生态资源!”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不仅清晰阐释非法捕捞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更着重剖析对渔业资源造成的连锁损害,将法律条文背后的生态保护逻辑具象呈现。
面对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和检察官深入浅出的法理剖析,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2025年9月10日,渌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8645.5元。
检察官提醒:三重刺网又称“绝户网”网鱼这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过度捕捞小鱼小虾,会断绝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破坏水域生态平衡,引发连锁反应。自觉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守护水域生态,从你我做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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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